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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调查婚外情成婚姻杀手 离婚无过错方索赔困难重重
信息来源:婚姻调查   发布时间:2021-11-9   浏览:
 今年“三八”妇女节以来,一个段子在坊间流传:2010年新女性标准是“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好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

  “小三”凶猛,成为不少婚姻的头号杀手,让无数“正房”女性愤慨。然而,“敌”在暗,我在明,要斗赢、吓退抓住“小三”不容易;即使不得不放弃婚姻,妻子想令丈夫受到法律惩处,或者追索“精神损失费”,由于举证困难而几乎不可能。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获得者周晓光就建议:要立法“斗小三”。

  困境

  请求损害赔偿面临举证难

  面对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妻子同意离婚,似乎已是一大退让。《婚姻法》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被视为受伤害女性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实际上,大多数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何一退再退,最后一道防线仍难保?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华给出一组数字,去年民一庭审离婚案件432件,都属于二审案件。其中,约50%以上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指称对方有婚外情,但是大多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请求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足一成。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严格,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境,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很难实现,几乎成了“摆设”。

  “索赔”的难点就在于《婚姻法》对赔偿范围规定得太严,同时无过错方搜集的证据往往是无效的。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法律专家分析,法律界定得非常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一般的第三者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稳定的同居,一般有共同的居所。

  显然,无过错方要证明这些需要提供多个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比方说:配偶与第三者的婚纱照、租房合同、同居地物业人员的证明、妇联部门调解书等等,这谈何容易;同时,无过错方去“捉奸”,这是以侵犯对方隐私权为代价的;第三,常见的“一夜情”并不属于法律界定的范围。

  “很多人充其量只能提供配偶与他人多次长时间电话通话记录、配偶与他人拥抱的照片等,这些都不足以证明配偶在外与第三者同居。”张华副庭长说。

  几年前《婚姻法》修订时就存在诸多争议,有法学专家曾建议将婚外性行为纳进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最终没有实现。

  今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建议,“应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一条,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此,大众虽然表示支持,但是认为可行性较低。

  “法律没有办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事需要靠道德去解决。”张华副庭长坦言。“在庭审中,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相互印证的合法证据,我们就一定会支持她(他)。”

  省妇联的法律援助律师陈秋鹏说,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对婚外情的容忍度似乎越来越高,因此法院的审理这类案件也非常慎重。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一方要拿出过硬的证据来举证,以惩处出轨丈夫并进行索赔,难度就非常大。尽管如此,陈律师认为,在审理有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对在财产分配时,大多数还是会对无过错的女方有一定倾斜。

  数字

  婚姻问题咨询婚外情居多

  在“三八”妇女节走了一个世纪时,广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汇总了自2007年10月到今年2月以来20000多个心理咨询来电。由女性打入的有9000多个,其中约1/3是咨询情感、婚姻问题。中心二级心理咨询师王铃表示,在婚姻咨询来电中,因丈夫有婚外情而致电咨询的占三成。

  位于广州市梅花村的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也有不少遭遇婚姻危机的女性寻求帮助。2009年,这里接待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个案1328件,其中204件的信访人指称配偶有外遇,占总数的15.36%。

  下面的数字更让人感到震惊———

  今年3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晓春对佛山居民离婚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佛山地区接近七成离婚由妇女提出,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比例高达45%,成婚姻头号杀手。

  婚姻不稳定的家庭数目似乎还在增长。广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透露,最近咨询恋爱与婚姻问题的电话有所增加。今年1月份所接到的咨询爱情与婚姻问题的电话达150多例,与去年1月份相比增加近一成,其中以咨询婚外情居多。

  数字仅仅是一个方面,可悲的是,不少女性因此走极端。广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咨询婚姻、情感的3000个女性来电中,有167例女性产生了自杀意念或有自杀计划,甚至自杀未遂的经历。有的,也会报复配偶。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王飙尘介绍了一个案例,当事人何璇至今仍在“逃亡”。几年前的一天,何璇听邻居说看到她老公孙某在一家美容店,跟老板娘非常亲密,两人可能有婚外情。何璇气愤地跑到店里大闹一场,要老公回家,可是孙某当场拒绝。

  何璇把气全部撒到美容店老板娘郑某身上,让自己两个侄子,去毁她的容。两个侄子年轻气盛,找到了郑某的住处,在她脸上划了两刀。郑某立刻报警,抓住了行凶者。指使者何璇于是闻风而逃,连孩子都丢下不顾,直到现在仍不知所踪。

  反思

  不“自律”难有美满婚姻

  第三者入侵,伤心,伤神;诉诸法律,举证又遭遇困境;指望道德,又缺乏硬性约束。婚外情似乎成为无解难题。

  遭遇第三者的婚姻,是否还有出路?记者随机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受访“80后”新女性认为,若“小三”让婚姻亮红灯,她们会理性地分析判断,寻找原因,看究竟是哪一方面出现了问题,再决定是挽留还是放手。但也有更直接的做法,称爱若已不是唯一,自然会头也不回地离开。

  “新女学”发起人、女性问题专家苏芩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小三”的争论,实质就是关于“严守道德”还是“回归人性”的思辨,但人如果学不会“自律”,那永远也别想有完美婚姻。所谓自律,也就是说为大局着想、能够学会舍弃。

  心理咨询师王铃举了成功挽救婚姻的例子:幼儿园张老师夫妻结婚6年,几个礼拜前,她突然发现丈夫手机上存有女性发来的暧昧短信。她翻查了丈夫的E-mail、QQ等记录,发现他已与一名女性以“亲爱的”相称一年多,并在QQ聊天时说要“休了”原配。于是张老师请了私家侦探去跟踪,发现第三者住在周边一个城市,是丈夫的客户,毕业不久的大学生。

  张老师一开始无法理解,在咨询师引导下,她逐渐放下抱怨情绪,开始检讨自身问题。同时,咨询师引导张老师的丈夫也参加了辅导。丈夫表示并不希望破坏家庭,但因张老师的脾气暴躁,而且专注于照顾孩子而对他的忽略,让他感受不到家的温暖。咨询师对张老师夫妇进行了数次心理辅导,4个月后,张老师来电表示“现在感到和老公已感情很好,比以前更稳定,更成熟。自己的情绪很稳定,状态很好。”

  据心理咨询师透露,在咨询后夫妻重归于好的案例不在少数。

  心理咨询专家、该中心副主任郭建雄开了个“通方”:夫妻双方要本着相互尊重、非抱怨的原则,不要强迫改变对方的想法,各自为自己负责。此外,双方均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身体,培养自身爱好,树立积极的生活目标。若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在必要时可寻求心理专业人士的帮助。

  (为维护个人隐私,文中所述遭遇婚外情的个案,涉及当事人均使用了化名)

  案例?

  记者曾经采访过一宗干部夫妻的离婚大战。阿进和妻子阿兰原本都是国家干部。阿兰认为,阿进调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开始“包二奶”,并几次殴打她,对读中学的儿子不闻不问。一天,阿兰带领其亲友6人到了阿进所买的房子,当场找到同处一屋的老公与一外地女子,并拿到“第三者”的检讨书。从此,夫妻感情开始决裂。阿进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阿进在一年内再次起诉。

  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虽然无法证明阿进与第三者持续稳定同居生活三个月以上,不能认定其“包二奶”,但证实阿进确有第三者,存在主要过错,且有隐藏和伪造夫妻债务的行为。最后,该夫妻财产分割按四六开分配。

  一些性格较为烈性的女子,在遇到无法通过司法来惩罚丈夫时,难免做出一些极其不寻常的行为。一位叫阿冰的女子甚至在网上发布“谁惩罚我无情义的老公,我就和他身体亲密接触”的帖子。她说,丈夫包养一个夜总会三陪小姐,拒付女儿的抚养费,后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期间,丈夫将夫妻共有财产———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的产权,转移到他在农村的父母的名下,并且将家中的家具及生活用品搬迁一空。在官司打到中院时,由于其丈夫停止向银行提供房屋按揭款,银行要将房屋拍卖。于是,这位强硬的女子除了到处告状之外,还在网上公开说:为了保住栖身之所,她愿意当女佣,出卖自己的器官等等。

  记者了解到,最后法院在判决时认定,她丈夫的确与第三者有不正当行为,因此她获得女儿抚养权和家庭财产的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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